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胃癌行手术治疗,期间胃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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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3月1日,五原告亲属沈某因反复活动性心前区疼痛、胸闷、气促1年余到x区医院进行治疗,被诊断为:1.冠心病、心绞痛、心功能Ⅰ-Ⅱ级;2.急性胃炎;3.高血压病;4.帕金森病;5.后循环缺血;6.前列腺术后并钙化灶;7.左肝囊肿?在x区医院住院治疗,6天后出院。

年8月22日,沈某还是因为反复上腹疼痛1周,在家属的陪同下进入x区医院就诊,住进过渡病房。年8月23日-9月1日,在8楼住院病房进行检查,期间进行了常规检查,检查结果无异常情况,特别是肺部无肺炎、无感染等病情。医生在临出院的时候说要做一个胃镜检查再出院。

沈某于9月2日早上8医院给的药,9点前挂点滴,9医院给了胃镜单和两瓶液体药品通知病人去1楼内镜科进行胃镜检查,说是检查的时间很快30-40分钟就足够。但是沈某进入胃镜室检查后,一直没有出来,远超预计的时间,直到11点左右从胃镜室出来后直接被送进ICU病房。

经家属的多次询问,医生才告知沈某感染吸入性肺炎。年9月2日-9月13日,沈某一直在ICU治疗。年9月14日-9月24日转入10楼的内二科继续住院治疗。年9月24日-10月8日,x的医生下来做胃切除手术,后沈某留在ICU接受治疗。

年10月8日-11月1日,沈某转入外科接受住院治疗,期间有进行吸痰一次。但是在此期间,沈某肺部感染依然严重,医院停止处置痰液的用药,停止使用了抗生素。年11月1日7点50左右,家属发现沈某出现异常,疑似痰堵(在此之前连续4天,医院都未给沈某进行吸痰)。

家属立即出门向护士求助,但是护士迟迟不来,后又出门再次找护士,护士依旧没有来做吸痰。后因沈某脸部已经发黑,眼睛睁大,家属第三次在走廊上疾跑呼喊救命之后,直到8时44分才有一个护士慢悠走进病房。

护士束手无策,医生过来查看,在8时52分沈某才从病房被推出直接进了重症监护室,此时距离家属的第一次求救时间已经过去了将近一个小时。沈某从11月1日被送进ICU之后,家属再未见过一面,直到年11月4日凌晨5点左右,医院宣布沈某死亡。

五原告认为,x区医院在年3月1医院就诊后就出现了明显漏诊、误诊的医疗过错。在后续年8月住院期间,又在做胃镜检查过程中,导致了严重的吸入性肺炎,呼吸衰竭等各种医疗过错。

事后,确诊为腺胃癌切除后,竟然停止使用抗生素,导致痰堵现象。事后,更是在发生痰堵后,时间长达1个多小时才有医生、护士前来送入ICU抢救。在此期间,护士、值班医生完全失职,的死亡跟当值医生、护士有直接、重大因果关系。

1、患者沈某在入院就诊前已经患上胃癌、高血压、冠心病、帕金森病、前列腺病、后循环缺血病等疾病。这些基础疾病是患者死亡的重要因素。

2、医院在给患者沈某做胃镜检查前已经做了准备工作,但是患者沈某由于严重胃癌,堵塞了幽门到十二指肠的通道,导致患者沈某的胃内容物无法排除干净。做胃镜时,呕吐有胃内容物吸入肺部,导致肺部感染。

肺部感染予以治愈后,如果没有患有胃癌就无后续的手术治疗问题,患者也已经正常出院了。而后续的手术是患者本身疾病的必要、必需治疗过程,患者的死亡原因也是患者本身晚期胃癌导致的。因此,x区医院的过错是很小的。

3、以前老人70多岁生病一般就不住院、不动手术了。现在,人们生活水平提高,儿女也孝顺,70多岁老人住院动手术的案例越来越多。但是,老人的抵抗力差,基础疾病多,手术风险较大,但不能因为手术风险大而放弃手术治疗这一选择,很多老人手术后的效果也很好,大大提高了生存期限。

4、如果判决x区医院承担过多医疗责任,老年病人死亡的客观风险都转嫁给x区医院承担,就会严重影响x区医院今后对70多岁老年病人的手术接诊。

5、依据法律规定,结合患者沈某是已经76岁的老人,并且入院前已经患上胃癌、高血压、冠心病、帕金森病、前列腺病、后循环缺血病等等疾病,患者基础疾病较多,加上患者患有严重胃癌。

入院前已经堵塞了幽门到十二指肠的通道(即医学上的幽门梗阻),导致患者胃内容物无法正常排空,是x区医院无法预知的因素。x区医院承担20%的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是公平公正的。

6、x区医院对于患者死亡深表哀悼,x区医院对患者家属深表慰问。生老病死是人生规律,出现患者死亡也是x区医院不愿意发生的,x区医院就本案愿意依据法律法规处理。x区医院将案件作为提高x区医院医疗水平的动力,今后更好地为x区人们的身体健康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,也请五原告能够理解医疗工作的艰辛。

x市x区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感染性休克死亡存在次要原因。

医方在对患方的诊疗过程中,诱发患方吸入性肺炎,在肺部感染并未完全控制情况下予行手术,术后肺部感染持续存在,且辅助检查“多重耐药”未予及时处理,停用“抗生素”后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,存在过错。

考虑到患方年纪大,自身疾病严重,术后切口感染等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等因素,故认为其过错与患方多器官衰竭死亡的后果存在次要原因。

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判决,x市x区医院承担30%的责任,赔偿原告因沈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鉴定费等合计.03元的30%计.21元,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,合计.21元。扣除x市x区医院已支付的元、鉴定费元、以及垫付的医疗费.9元后,仍应赔偿.31元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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